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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蒲盛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枝福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7,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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