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楊長芳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台英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