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
原 告 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沐東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德弘律師
被 告 黃景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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