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簡,1817,201304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817號
原 告 林水香
被 告 邱任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9日所為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負擔,雖已於理由敘明,但未於主文明示裁判,顯有脫漏,爰依上揭規定,依職權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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