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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王維新
被 告 皓澤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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