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簡,1994,2013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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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94號
上 訴 人 張旭誠
李林瑞好
張晉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弘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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