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簡,2176,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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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
反訴原告 張芝菡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柯易宏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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