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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王含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玉丁即品工室內設計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9,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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