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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板調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周斧金
相 對 人 宋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伍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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