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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余金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金憶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全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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