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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志翰、楊玉梅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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