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勞簡,62,201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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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33號
原 告 余清華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許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田中鎮○○路00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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