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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71號
原 告 邱宜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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