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1345,2013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34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彭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134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5月27日下午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 1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 994元及自民國92年11│
│月9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2年1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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