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1830,2013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8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訴訟代理人 周琪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蔡子東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18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12月11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 72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7, 72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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