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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李世雄
訴訟代理人 黃盈偉
被 告 胡中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告係退休榮民,因多重內科疾病,目前在臺中榮總灣橋分院住院治療中,無法正常行走,行動需靠輪椅,亦無法久坐,故無法前往板橋出庭。
為此,爰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債務之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就系爭借款契約關係並無合意定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亦無專屬管轄規定適用之情形,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是原告聲請移轉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於法尚屬無據,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法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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