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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姚文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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