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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584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郭秋霞
張一德
被 告 羅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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