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2644,201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64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264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1 月24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 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 0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49, 097元部分自民國93年11月18日起至│
│民國93年12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9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