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2823,201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8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葉沛綺
被 告 張庭槐
被 告 張連信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28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1 月24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 4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 4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其中新台幣9, 994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民國│
│102年7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5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
│民國102年7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3計算│
│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2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02年│
│7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36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1072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5, 489元自民國│
│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7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2年7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7月29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0.183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2年7月30│
│日起至民國102年7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7│
│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942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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