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3038,201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30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宥
被 告 劉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303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1 年24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 9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5, 9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25, 946元部分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0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1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
│新臺幣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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