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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060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吳武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療』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之記載,應均更正為「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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