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3083,2014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308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 告 林惠芝
林潘千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30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