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420,2013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420號
原 告 陳建發
被 告 吳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 102 年度板小字第 42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5 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 5 月 27
日下午1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 632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 6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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