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小,450,2013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45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葉 珣
被 告 鄭凱翎即鄭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45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4 月29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 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9, 1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臺幣28, 913元部分自民國99年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