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簡,1064,201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許金放
訴訟代理人 黃威霖
被 告 翁國信
法定代理人 翁鳳麗
訴訟代理人 張成中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