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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許金放
訴訟代理人 黃威霖
被 告 翁國信
法定代理人 翁鳳麗
訴訟代理人 張成中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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