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簡,1563,20140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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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劉秀菊
訴訟代理人 蔣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斯威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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