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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陳壽賀
相 對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而綜觀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筱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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