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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劉筠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筠松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明示「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
本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且係本於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所請求,復對相對人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已查得相對人名下有不動產,本得依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故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
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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