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司板小調,872,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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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蒲盛松
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花蓮縣玉里鎮000○○路000號,另查,聲請人主張不完全給付,並請求賠償看護費、醫療費及請求酌減價金等,應認為債務履行地位於相對人醫院即花蓮縣玉里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筱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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