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保險小,1,2014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蔡嫦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