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再簡,4,2014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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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再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玉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其國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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