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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曾子恩
再審被告 楊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41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50 元,而再審原告係就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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