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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文龍、范永明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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