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勞簡,20,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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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葉敏華
送達代收人 林坤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峯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萬3,3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1,8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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