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勞簡,59,20150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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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勝裕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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