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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卓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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