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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程裕勳
複 代理人 郭忠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莉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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