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李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路 000 巷 000 弄00○ 0 號 6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