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116,2014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蘇吟雅
被 告 何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0日起向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6之房屋,租期1年,即自102年4月20日至103年4月2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7000元,於每月20日給付,押租金34000元,詎料被告承租後,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都需催繳,房租僅於102年5月24日、同年9月17日繳交,最後兩造約定被告應於102年9月20日前搬遷,惟拖到同年9月27日才搬走,翌日原告進屋整理發現,牆壁被鉛筆亂畫,沙發有很大滲入污損,床單2件上有血漬,破舊不堪,管理費、水電費均未繳,經催促後被告於102年10月23日轉帳13100元,尚欠房租3966元、瓦斯費863元、電費1213元、房屋清潔費2000元、油漆費1000元、沙發污損費2000元、床單污損費1000元、新視波帳單870元,共計12892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租賃契約、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892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月費電費單、10月天然氣帳單、銀行存摺、9月份電費單、漢皇管理費單、水費單及租賃契約契約節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