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被 告 程進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 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