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鍾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大溪鎮○○街00巷0弄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道○號北向63公里200公尺內側車道,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