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1617,2014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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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温天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順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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