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1622,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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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凌靖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雙方並約定借款期間自前開借款日起至96年11月26 日止,借款利率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4年2月26日止,尚積欠84,392 元迄未償還,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而台新銀行業於同年6月22 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屢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未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產品申請書、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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