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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666號
原 告 戚鈺欣
被 告 陳瑜薇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被 告 秦俞軒
法定代理人 鄧美玲
秦嘉煌
被 告 楊捷銘
莊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6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陳瑜薇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陳瑜薇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瑜薇如以新台幣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瑜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原係同學關係,一同就讀於新北市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下稱光華高職)。
緣訴外人與原告因打架糾紛起爭執,詎被告等分別基於公然侮辱原告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臉書網站所設立之「資一,4的同協」社團網頁中,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張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內容之留言侮辱原告,供特定多數人公開觀覽,造成班上同學不跟原告說話,並歧視原告。
故原告請求被告4人各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陳瑜薇應給付原告5000元;
被告泰俞軒應給付原告5000元;
被告楊捷銘應給付原告5000元;
被告莊永發應給付原告5000元。
三、被告秦俞軒、楊捷銘、莊永發均以本件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二年之消滅時效,拒絕賠償原告之損害等語置辯。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五、經查:被告陳瑜薇、秦俞軒、楊捷銘於上開時地公然妨害原告名譽、恐嚇危害原告安全,及被告莊永發公然妨害原告名譽等行為,業經本院103年年度少護字第171號裁定被告陳瑜薇、秦俞軒、莊永發均應予以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被告楊捷銘交付保護管束在案,有本院101年度少他字第30號刑事卷影本(含偵查卷)附卷可稽。
而被告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臉書網站所設立之「資一,4的同協」社團網頁中,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張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內容之留言侮辱原告,供特定多數人公開觀覽,均不排除其有未必故意之情事,而被告使用前述辱罵之字句,在臉書網站所設立之「資一,4的同協」社團網頁中公然為之,自屬在一般人可以共聞狀況下所為,揆諸前開說明,已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實在。
六、原告主張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予准許。
經查,原告高職肄業,現職花店助理,月薪15000元,名下無房屋、土地、汽車,未婚;
而被告陳瑜薇畢業、目前任職飲料店工作,名下無房屋、土地、汽車,101、102年度申報所得93907元、54372元;
,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
本院審酌被告加害之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對被告陳瑜薇請求之金額以5000元為相當。
七、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秦俞軒、楊捷銘、莊永發之侵權行為係於101年1月或3月間發生,並經原告於101年7月14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原告又於101年8月6日向檢察官陳報報狀陳稱:「為在提告日期之內,最後一天提告…」,有告訴狀、陳報狀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少他字第29號、30號偵查卷可稽,,原告101年1月、3月間顯然已經知有賠償義務人,並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遲至103年4月2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顯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秦俞軒、楊捷銘、莊永發於言詞辯論期日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並為原告所不爭(均見本院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秦俞軒、楊捷銘、莊永發依法既得拒絕賠償,原告該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瑜薇給付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陳瑜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七、本判決第1項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陳瑜薇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陳瑜薇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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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張貼人│臉書暱稱│ 時間 │ 內容 │ 罪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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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瑜薇│Yu Wei │101 年 1 月 14│你大可把這些留言│公然侮辱│
│ │ │Chen │日 1 時 42 分 │打在妳自己的動態│ │
│ │ │ │ │並不是全班都跟妳│ │
│ │ │ │ │有爭執好嗎?妳打│ │
│ │ │ │ │在這想想證明妳動│ │
│ │ │ │ │手有理那就不必了│ │
│ │ │ │ │並不是所有人都想│ │
│ │ │ │ │知道妳跟她在吵架│ │
│ │ │ │ │這樣洗板別人想看│ │
│ │ │ │ │嗎?打一些有的沒│ │
│ │ │ │ │有幹嘛用大腦好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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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瑜薇│Yu Wei │101 年 1 月 15│別人都沒說話了妳│公然侮辱│
│ │ │Chen │日 3時 53 分 │就跟大家一樣讀妳│ │
│ │ │ │ │自己就好大家也知│ │
│ │ │ │ │道誰很吵,別人幹│ │
│ │ │ │ │嘛妳就過妳自己的│ │
│ │ │ │ │就好,我們不跟神│ │
│ │ │ │ │經病患接觸,不要│ │
│ │ │ │ │自找麻煩,這樣很│ │
│ │ │ │ │難嗎?拜託你不要│ │
│ │ │ │ │再發神經病了,你│ │
│ │ │ │ │都會說一個巴掌拍│ │
│ │ │ │ │不響那妳幹嘛去拍│ │
│ │ │ │ │?她罵也沒指名就│ │
│ │ │ │ │當她罵自己很難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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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瑜薇│Cilo │101 年 3 月 26│不要靠么。 │公然侮辱│
│ │ │Chen │日 22時 25 分│你呢「髒兮兮」的│ │
│ │ │ │ │別人有說話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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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瑜薇│Cilo │101 年 3 月 27│少在那假鬼假怪,│公然侮辱│
│ │ │Chen │日 0時 54 分 │明眼人都看的出來│ │
│ │ │ │ │連老師都不喜歡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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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瑜薇│Cilo │101 年 3 月 27│真不懂你是沒感覺│公然侮辱│
│ │ │Chen │日 1時 │,還是厚臉皮,打│ │
│ │ │ │ │了人不但沒道歉還│ │
│ │ │ │ │有臉來說這自己處│ │
│ │ │ │ │境多困難卻還有煙│ │
│ │ │ │ │抽,自打嘴吧,有│ │
│ │ │ │ │病沒有比較可憐憂│ │
│ │ │ │ │鬱症,人人有不是│ │
│ │ │ │ │嚴重一點就可以為│ │
│ │ │ │ │所欲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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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瑜薇│Cilo │101 年 3 月 27│小心妳會開花! ! │恐嚇危害│
│ │ │Chen │日 23時39 分 │ │安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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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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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張貼人│臉書暱稱│ 時間 │ 內容 │ 罪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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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俞軒│超愛睡 │101 年 1 月 14│吵死了,妳喜歡動│公然侮辱│
│ │ │ │日 10 時 59分│手打人來找我阿,│恐嚇危害│
│ │ │ │ │我讓妳三拳都可以│安全 │
│ │ │ │ │,妳打我阿大嬸 │ │
│ │ │ │ │耕田的滾回田裡吧│ │
│ │ │ │ │人家說你神經病一│ │
│ │ │ │ │點都沒錯,動手打│ │
│ │ │ │ │人還不認錯,出來│ │
│ │ │ │ │跟我打趕不敢呀 │ │
│ │ │ │ │大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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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秦俞軒│超愛睡 │101 年 1 月 15│聽妳的??那我多│公然侮辱│
│ │ │ │日 1 時 28 分 │沒個性阿。 │恐嚇危害│
│ │ │ │ │我一向只聽自己的│安全 │
│ │ │ │ │我爽挺誰我家的事│ │
│ │ │ │ │妳管得著嗎? │ │
│ │ │ │ │你不是很喜歡打架│ │
│ │ │ │ │嗎? │ │
│ │ │ │ │反正哪天你出校門│ │
│ │ │ │ │我會和同學朋友找│ │
│ │ │ │ │你一起聊聊天,看│ │
│ │ │ │ │什麼看,再看打爆│ │
│ │ │ │ │妳的眼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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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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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張貼人│臉書暱稱│ 時間 │ 內容 │ 罪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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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捷銘│愛吃醋 │101 年 1 月 15│又想被我砲轟? │恐嚇危害│
│ │ │ │日 1 時 38 分 │之前被我砲轟不夠│安全 │
│ │ │ │ │?反正你就是想挨│ │
│ │ │ │ │我拳頭就是了?我│ │
│ │ │ │ │等你呀 校外看 │ │
│ │ │ │ │哪個地方你講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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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捷銘│愛吃醋 │101 年 1 月 15│阿不就很怕?記者│公然侮辱│
│ │ │ │日 1 時 48 分 │名片捏 ~~好像很 │ │
│ │ │ │ │厲害,你已為那是│ │
│ │ │ │ │卡喔 ~~白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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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捷銘│愛吃醋 │101 年 1 月 15│阿幹嘛不說話?! │公然侮辱│
│ │ │ │日 1 時 58 分 │遇到我沒轍?! 只 │ │
│ │ │ │ │會嘴砲,嘴賤而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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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捷銘│愛吃醋 │101 年 1 月 15│阿幹嘛不說話?! │公然侮辱│
│ │ │ │日 2時 1 分 │遇到我沒轍?不是│恐嚇危害│
│ │ │ │ │不酸不是很強,再│安全 │
│ │ │ │ │打給我看快點24小│ │
│ │ │ │ │時等你打字!! 已 │ │
│ │ │ │ │經做好砲轟你的準│ │
│ │ │ │ │備 ~~ 精神病患~~│ │
│ │ │ │ │滾出資一四 ~~ 嘴│ │
│ │ │ │ │砲打爛你的嘴~~Y │ │
│ │ │ │ │你不是喜歡打人,│ │
│ │ │ │ │我等你呀 ~~ 打到│ │
│ │ │ │ │你滿地找牙 ~~ 放│ │
│ │ │ │ │學你就等著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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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捷銘│愛吃醋 │101 年 3 月 27│沒就了!! 又想被 │公然侮辱│
│ │ │ │日 19 時 54分│我砲轟?! 俗辣就 │恐嚇危害│
│ │ │ │ │是俗辣 ~~ 嘴賤就│安全 │
│ │ │ │ │是嘴賤 ~~ 沒種不│ │
│ │ │ │ │要亂發言 ~~ 小心│ │
│ │ │ │ │出校挨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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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捷銘│愛吃醋 │101 年 3 月 27│你不要廢話那麼多│公然侮辱│
│ │ │ │日 19 時 55分 │喇 ~~ 嘴賤而已啦│ │
│ │ │ │ │~~ 俗辣一個喇。 │ │
│ │ │ │ │誰知道你有沒有吸│ │
│ │ │ │ │毒阿!! 搞不好已 │ │
│ │ │ │ │經吸毒成為白癡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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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捷銘│愛吃醋 │101 年 3 月 27│講到出去談 ~~ 連│公然侮辱│
│ │ │ │日 19 時 56分 │屁都不敢放一個~~│ │
│ │ │ │ │沒用啦~~廢物啦!!│ │
│ │ │ │ │你決定成為什麼人│ │
│ │ │ │ │!!想知道答案 ~~ │ │
│ │ │ │ │我先告訴你那就 │ │
│ │ │ │ │(廢人) ~~ 有種│ │
│ │ │ │ │跟我談!!廢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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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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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張貼人│臉書暱稱│ 時間 │ 內容 │ 罪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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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永發│妻管嚴 │101 年 3 月 27│Chi Asura 妳真的│公然侮辱│
│ │ │ │日 21 時 14分│好幼稚.. 這麼愛 │ │
│ │ │ │ │講道理! 那怎麼不│ │
│ │ │ │ │先看看妳自己?你│ │
│ │ │ │ │精神都有問題了,│ │
│ │ │ │ │大家會聽一個精神│ │
│ │ │ │ │病患者的話嗎?和│ │
│ │ │ │ │妳相處雖然不久,│ │
│ │ │ │ │但你有資格到批評│ │
│ │ │ │ │別人得地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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