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
原 告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代 理 人 賴鴻忠
被 告 林成義
訴訟代理人 徐正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 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