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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736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張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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