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82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羅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