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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郭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 103 年度板小字第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 3 年 31 日下午 1 時 30 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 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 2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79, 868元自民國10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3│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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