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MEN RUBEN ARSLANIA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富宗即永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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